劳动仲裁和人事仲裁在过程上有何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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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x18671873762

2025-10-19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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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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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和人事仲裁在过程上有何不同之处

劳动仲裁和人事仲裁在过程上一般不存在不同,两者的区别在于:

1.受案范围不同。人事争议仲裁主要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

2.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不同。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是按照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建立的,人员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工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的。

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

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一般是45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三、劳动仲裁是前置制度吗

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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