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加重后应否重新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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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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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加重后应否重新工伤认定

职业病加重后不需要重新工伤认定,等待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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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二、配合职业病鉴定的材料

配合职业病鉴定的材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患职业病有哪些赔偿

患职业病有主要有以下赔偿:

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应当妥善为其安排工作岗位;

3.应当依法给予其适当的岗位津贴;

4.以及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等,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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