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胎儿是否具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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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ner01

2025-12-12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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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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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胎儿是否具有继承权

死亡胎儿不具有继承权。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但胎儿已经出生后,才确认死亡的,应认定其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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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继承人实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2.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后两种情形,被继承人表示谅解的,不丧失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三、继承权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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