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管辖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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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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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的管辖有何规定

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定有《行政处罚法》,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多方行政机关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种类如下: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时限是三个月内可以移交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无执行权的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法院强执。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内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容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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