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
股东之间转让出资的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转让协议;

公司
3.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
4.股东之间转让出资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股东出资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股东出资的基本形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等,劳务、商业特许经营权不能用来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不得过高估价。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
1.行为主体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且其主观上具有抽逃出资的故意;
2.行为主体客观上实施了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虚假出资等行为;
3.产生了实际的损害结果;
4.前述的损害结果与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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