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1.抵押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其优先受偿权是在《民法典》中得到明确规定的。
2.具体来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了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与实现方式,即不需要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设立抵押权。

财产
4.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债务人或第三人作为抵押人,并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即抵押权人,而所抵押的财产即成为抵押财产。
二、1.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即其受偿权优先于税收债权等普通破产债权。
2.清偿顺序是破产财产首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是职工的工资、医疗及保险费用等,接着是社会保险费和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
3.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按比例分配。
4.值得注意的是,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计算,是按照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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