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相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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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nleng

2025-12-11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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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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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相同点

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相同点如下:

1.都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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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都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都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必然优于抵押权,同一财产如果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的,该财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留置权产生的条件

1.留置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只能在动产上产生。

2.留置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对于牵连关系,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三种: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3.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权未到清偿期,则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还不确定,债权人不能产生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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