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离婚后如何规定子女探视权

民法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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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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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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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民法典离婚后如何规定子女探视权

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关于探望子女的问题,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包括探望的方式、探望时间、探望次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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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什么情况下探视权会被取消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三、中止探视权恢复怎么做

中止探视权恢复:经享有探望权的父或母的申请,由法院依法征询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和孩子的意见后,法院认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已经完全消失的,可以恢复探望权人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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