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
具体的行政复议机构如下:
1.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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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时,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5.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印请人时,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二、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行政复议材料包括:
1.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4.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申请行政复议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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