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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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熏鱼

2025-12-12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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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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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如下: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破产
破产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先诉抗辩权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区别

1.产生的方式不一样。先诉抗辩权是一个天然的抗辩权,而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的效果是义务人抗辩权。

2.适用场合不一样。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诉讼时效,在我国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请求权。

3.先诉抗辩权是一时性的,先履行者只要履行了其义务,那后履行者则不能再依此进行抗辩。而诉讼时效是永久性的,一旦诉讼时效经过,那就丧失了胜诉权。

4.适用时间不一样。先诉抗辩权中是合同履行中,而诉讼时效抗辩则要在时效经过后才能适用。

三、先诉抗辩权的效果是什么

1.债权人的履行请求阻却,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从性质上说,属于延期性的抗辩,具有阻却性。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只能起到暂时拒绝清偿的作用,暂时延缓保证债务的履行,而不能起到消灭债权人权利的作用,更不能消灭债权人的请求权。

2.在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迟延履行的责任。

3.在先诉抗辩权行使期间,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

4.债权人有义务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日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后果将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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