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不能由谁行使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不能由给公安机关之外的机关行使。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程序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以下几种特别程序:
1.留置盘问;
2.行政传唤;
3.管束或约束身体;
4.扣留;
5.强制隔离戒毒;
6.收容教育。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可以主张赔偿吗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Copyright © 2025 IZhi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知答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042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