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股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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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3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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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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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执行股权规定

强制执行股权规定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法院
法院

本规定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除外。

第二条

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财产

第三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被执行股权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股权所在地是指股权所在公司的住所地。

二、申请强制执行股权的程序

强制执行股权的程序有:

1.向股份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股权情况和股份企业的有关情况。

2.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3.通知股份企业对被执行股东股权限期先作为内部转让处理,如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指定受让人等,必要时,执行人员可参加股东大会,说明法律规定和执行情况,如果内部股东购买的,交付转让金后,股权执行程序即告结束。

4.委托有关部门对股权进行评估作价。

5.发布强制转让、拍卖、变卖公告。

6.委托拍卖、进行变卖或以股抵债。

7.交付价款,登记股权

三、申请强制执行股权的期限

冻结公司股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的,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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