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离部队罪刑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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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ah9

2025-11-09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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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离部队罪刑法原文

逃离部队罪刑法原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2000.12.5法释[2000〕39号)

〔1999)军法呈字第19号《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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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构成要件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部队兵员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逃离部队的军人故意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

三、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与窝藏罪的区别

2.犯罪对象不同。前罪行为的对象是逃离部队的军人。军人既可以是不构成任何犯罪的军人,又可以是构成犯罪包括逃离部队罪或他罪的军人,而后者则不一定是军人,既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但必须是犯罪人。

3.时间要求不同。前罪必以发生在战时为构成必要;而后者则无这一要求。

4.客观要件不同。前罪属情节犯,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有构成其罪;而后者则为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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