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公司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企业法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3.由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1.企业在法院宣告其破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或财产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
2.企业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包括追讨回来的债权等。
3.依法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破产企业与他人共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主权等财产。又如破产企业的投资开办人投入注册资金不足的,应当追缴该不足部分作为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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