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在多个方面有明显区别。
1.审理的对象不同

检察院
对于未执行完毕的生效裁判,除非裁定撤销或中止执行,否则不会停止原裁判的执行。这与二审程序形成鲜明对比,二审仅审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涉及执行中止的问题。
2.提起程序的主体与条件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主体和条件也存在差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则更为广泛,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基于生效裁判存在错误的充分根据和理由,而二审程序则只需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即可启动,无需考虑理由的充分性。
3.法定期限与审理法院级别
关于法定期限,审判监督程序通常没有固定期限,依照有错必纠的原则,可随时提起。
二审程序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抗诉,逾期将不被受理。审理法院的级别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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