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
不属于非法集资活动常见的手段是营销陌生人,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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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二、如何确定非法集资的必备证据
确定非法集资的必备证据有:
1.非法集资的物证;
2.证明非法集资的书证;
3.相关的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构成非法集资的条件是什么
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同时,还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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