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中止的情形有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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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意欢

2025-12-13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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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望权中止的情形有哪些种类

探望权中止包括了以下情况:

1.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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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3.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的特征

探望权有如下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三、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探望权利的行使方式包括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

1.探望性探望,是指探望权人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则是指探望权人可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

行使探望权利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在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予以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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