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法院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行政诉讼中哪些证据可以使用
根据相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如何正确书写行政诉讼被告人的答辩状
行政诉讼中被告人书写答辩状应当载明:答辩人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答辩请求,以及可以支持答辩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可以证明自身行政行为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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