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如下确定: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和实际赔偿的依据。

民法典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
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和不为其他公众所知为前提。对于非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非法出卖收入为损失额;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因此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损失额。如果侵权人的行为属于间接使用 (如利用跳槽员工带来的原单位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以其产生的效益为损失及赔偿额。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为损失及赔偿额。
前两种方法计算不便时,可采用这种弥补性方法来计算损失额。这种方法是假定侵权方在正常情况下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时,其许可费用应该是多少,再推定该数额为损失额,但这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时效
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时效是3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情况有哪些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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