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

财产
4.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包括: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三、财产保全多久生效
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自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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