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
调解纠纷,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的优缺点以及对家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形成协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过调解寻求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

财产
《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婚姻家庭纠纷有哪些
婚姻家庭纠纷有:
1.婚约财产纠纷;
2.离婚纠纷;
4.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5.婚姻无效纠纷;
6.撤销婚姻纠纷;
8.同居关系纠纷。
三、产生婚姻家庭纠纷的原因
产生婚姻家庭纠纷的原因有感情基础薄弱型,喜新厌旧型,观念淡薄型。
1.感情基础薄弱型
一些青年男女相互见面一有好感,既不对对方进行深入了解,也不顾及父母及亲友的劝阻,便一见钟情地走到了一起。
2.喜新厌旧型
在这一类型中,无论是男方提出或女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或离婚,绝大多数都是因为自己原居住地条件恶劣,家庭比较贫穷。
3.观念淡薄型
该类型是婚育观念淡薄。对自己的未来没有规划;有奶便是娘,有钱便有家;.一些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无知女性认为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只要对方能使自己过得潇洒,跟谁在一起生活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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