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不能设定抵押的财产有:
1.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权的特点
1.物权性。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之一种,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第一,支配性。抵押权是一种价值权、变价权,侧重予抵押物的处分与收益,为确保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可以基于抵押权而直接处分抵押物。第二,排他性。抵押权原则上要求抵押物特定化,在抵押权实现之时,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以确定其价值。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满足和实现。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同时并存时,则发生位次顺序的问题,即具有位次性。而且抵押权具有追及性,抵押权人可以追及抵押物的存在而行使其权利。第三,抵押权适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当抵押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也可以要求侵害人损害赔偿。
2.从属性。
指在被担保债权发生转移时,该抵押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3.特定性。
抵押权的物权性决定抵押权必须具备特定性,通过登记等公示方式确定特定抵押物和担保债权的具体范围,以使抵押权的得丧变更为外界所识别,以避免第三人遭受不测之害。
4.不可分性。
三、抵押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规定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应当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除非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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