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营业执照
3.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二、分公司设立的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并不是所有的发起人在公司运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都一定要设立分公司的,可以说从公司正式注册成功之后就具备了和其他企业签合同的资质,国家也不能要求总公司还没有来得及运营的情况下就马上设立分公司。所以,对签合同方面的知识不能太过无知。
三、设立分公司具备的条件
设立分公司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住所;
2.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条件,办理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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