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同时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摩托车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二、事故扣车要交停车费吗
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交通事故后交警扣留车辆的情形
1.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酗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5.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6.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的;
7.驾驶两轮摩托车未带头盔的;
8.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9.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10.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他行驶合法凭证的;
11.机动车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符的;
13.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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