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成立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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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39563887

2025-12-12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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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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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成立条件是什么

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成立条件如下:

1.被收养人满足要求;

犯罪
犯罪

2.送养人满足要求;

3.收养人满足要求;

4.收养收养自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合法收养孩子的程序是怎样的

合法收养孩子的程序如下:

1.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2.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以及法律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依法办理;

3.经审核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三、办理收养登记证需要什么

办理收养登记证需要: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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