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税
增值税发票抵扣的截止日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无论什么原因导致逾期的,自2020年3月1日起都可以申报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即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进行用途确认。

发票
1.印制要求不同: 前者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后者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2.使用主体不同,前者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后者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
3.内容不同: 前者除具备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等内容;
4.联次不同。
5.作用不同。
1.临时性业务:建议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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