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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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1212

2025-12-13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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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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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要约成立需要的有效条件:

1.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
民法典

2.要约需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等。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要约和邀约的区别有哪些

要约和邀约的区别如下:

1.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邀约指的是主动出发,通过某种方式提出想要参加某项活动的要求,或者把活动的内容介绍给别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人所提出的要约的生效时间为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处之前,是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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