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诈骗罪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法定其他情形等。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刑法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二、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3.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4.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5.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票据诈骗罪需要什么证据
票据诈骗案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原始票据及合同协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和其他证据材料。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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