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
1.如果检察院不立案的,可以向该检察院提出复议,或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

立案
王律师提醒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检察院立案后能撤销,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1.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2.如果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如果还是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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