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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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施、设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设施、设备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确保设备的硬件不违反相关的安全标准。
2.服务管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服务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管理人应当确保提供的是安全的消费、活动环境,服务标准确定化并履行了必要的提示说明和协助义务。
3.对儿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由于未成年人身份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包括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须承担责任。实则强调的就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4.防范制止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对他人受到侵害时应当积极制止,并积极协助防止受保护人受损害。
三、找法网提醒您,因自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的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加害导致的,而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这里需要注意,受害人的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加害导致的,而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疏于安全保障的过错的,构成第三人单独侵权,安保义务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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