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抵押权确实存在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保证期间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
1.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2.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保证期间与除斥期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保证期间允许债权人与保证人进行约定,而除斥期间为法定期间,只有解除权可以约定除斥期间。
2.保证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债权,而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形成权。
3.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如果保证人没有行使抗辩权,保证期间则不再适用,而是由诉讼时效期间取而代之。而在除斥期间内,并没有这样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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