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案
立案前退赃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在立案前,主动投案,并且退回赃款赃物的,属于自首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王律师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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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发现暗中送的或者家属代为收受财物而退还。
2.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
3.因对方索要而退还。这种情况大体有三种表现:
(1)对方对索贿不满,要求退还。
(2)对方谋取利益的目的未达到,要求将贿赂款退还。
(3)对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还。
三、立案前退赃的方式
立案前退赃的方式主要包括:
1.主动退还:行为人在收受财物后至案发前的期间内主动退还或者上交收受的财物。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接受财物时存在受贿的故意,但经过一定时间段后,因主客观原因等诸多因素的变化,自己主动退还或者上交收受的财物。
2.被动退还:行为人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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