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担保物权是随主债权转移的,担保物权是主债权的从权利,主债权转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担保物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担保物权人享有的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民法典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担保物权随主债权转移的类型
王律师提醒您,担保物权的种类:
1.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
2.留置权,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3.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三、担保物权随主债权转移的条件
1.债权转移的前提条件就是需要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
2.转移的债权还需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属于不得转移的债权;
3.债权转移还需要通知债务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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