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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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lly21

2026-01-04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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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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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区别

1.含义上的区别:

(1)有罪推定为一种社会现象,除了刑讯逼供这样“看得见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隐藏在一些观念与制度的背后,并表现为一系列潜在的不易被察觉的规则或形式,它是一种唯心主义,是受传统观念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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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2.表现形式上的区别:

(1)有罪推定,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一般民众对被追诉人有罪判断严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极的舆论引导;二是在司法机关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与否以前,公权力机关侵害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形成有罪预断乃至作出有罪处理。

(2)无罪推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二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三是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3.影响上的区别:

(1)有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它是封建专制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所推行的一种制度,“有罪推定”思想是酿成一系列冤假错案的直接推手。正是因为“有罪推定”,侦查人员才千方百计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想方设法通过口供来指控犯罪嫌疑人。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人权也是一种莫大的践踏。

(2)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狱的发生,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二、无罪推定的性质特点

1.中国的无罪推定原则更侧重于实质,而不仅仅是称谓问题。在立法上没有使用“假定其无罪”和“不能被称为罪犯”等表述,而是使用“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

2.在证明责任的问题上,不仅强调了国家机关在形式上的责任,而且更加强调其实质上的证明责任。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时,不是强调被告人的消极对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均不享有沉默权,而是强调控辩双方的积极配合,当然,并没有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明确规定了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行为标准,要求既注重结果又要注重过程。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证明意义是什么

在证明意义上,无罪推定原则包含以下几点:

1.证据裁判。任何人被认定有罪,必须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无证据或证据不足不能作有罪判决。

2.控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疑罪从无。证明结束时,若控方不能将事实证明至确实、充分或无合理怀疑的程度,法院应作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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