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1.变更借款人须经出借人同意。

离婚
3.依照债权性质可以转让。
4.不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离婚后变更借款人的材料
王律师提醒您,办理借款人变更业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及新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双方户口本、婚姻关系证件(已婚或离异者提供)原件;
2.购房合同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其中对于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借款人,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对于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借款人,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离婚证》原件和确认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公证书》原件(经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
三、离婚后变更借款人的程序
离婚后变更借款人的程序是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与第三人进行协商,协商同意后签署债务转让合同等。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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