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
公司采购时由个人代付款,只要开具的
发票与实际业务相符,通常是可行的。不过,依据关于加强
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2号)规定,只有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跟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相同,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要是个人账户向供应商付款,而供应商开具的
发票抬头是
公司名称,就可能造成
合同流、货
物流、资金流这三流不一致,进而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若个人账户只是代购买方支付货款,实际支付方为
公司,并且有相关文件和
合同能证明真实性,这种情况下可以开具
公司发票。但由于这可能引发三流不一致,会提高税务风险,所以不提倡这么做。在实际业务里,务必要保证交易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