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
1.重婚的;
2.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1.违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
(1) 无效婚姻主要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这个实质要件,构成无效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因胁迫结婚”。
(2) 可撤销婚姻多数为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这个实质要件,构成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因胁迫结婚”。
2.申请人范围不同:
(1) 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提出,申请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2) 无效婚姻提出主体可以是第三人,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
3.申请时限不同:
(1) 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必须在结婚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对于无效婚姻,有权宣告无效的主体应当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有权处理的机关不同:
(1) 对于可撤销婚姻,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
(2) 对于无效婚姻,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5.效力不同:
(1)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此期限,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何处理
王律师提醒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由人民法院处理,无效的婚姻自始对男女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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