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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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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其它。
法院起诉费用一般是由提起诉讼的原告在法院立案之后,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进行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是在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在7日之内缴纳。反诉案件中,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未预交受理费、上诉费,又没有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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