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
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通常设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如果需要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前往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咨询具体的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办公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律师
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1.行政部门代表:这包括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以及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的主任通常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2.职工代表:通常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
3.用人单位的代表: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中的数量不能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王律师提醒您,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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