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关系。劳动关系一经确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者便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要听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安排、需要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二、劳动关系认定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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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1.主体资格: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
2.关系性质: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
3.稳定性: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4.待遇问题: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5.权利义务及责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劳动者有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服从安排和接受管理的义务。劳务关系中双方只是一种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的关系,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6.纠纷解决途径不同: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仲裁是起诉的必经程序;而劳务关系纠纷出现后一般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的方式解决,没有经过仲裁这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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