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一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则依照其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该权利,除非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院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提起诉讼、请求或者义务人承诺履行义务等行为,导致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而是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且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2.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3.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诉讼时效中止情形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点: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控制: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5.其他障碍: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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