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离婚纠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或人民法院主动适用调解;调解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调解结束,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一致或者不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调解的流程有:
1.调解动员阶段。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协商调停阶段。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
3.调解结束阶段。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达成离婚协议的还必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分担问题等方面同时达成协议),审判人员将协议的内容如实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签字盖章,调解即告成立。
三、离婚调解书的内容
1.立案受理时间,诉讼程序信息;
2.事实部分一般会写明夫妻关系建立时间,离婚原因,子女、财产等情况;
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如原、被告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基本信息;
4.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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