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是人民法院查明行政案件事实。
2.特别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客观真实的标准,具体包括行政诉讼证据所应达到的质和量两方面的要求。

法院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首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标准,它与行政诉讼主体、举证责任、诉讼主张和诉讼后果紧密联系。
2.从审判人员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对行政诉讼当事人证明的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标准。
3.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在审理行政诉讼中,主观理念正确认识客观事实的必然要求。
三、证明标准类型及适用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刑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比,存在以下差异:
1.行政诉讼整体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刑事诉讼整体证明对象是刑事案件事实;民事诉讼整体证明对象是民事争议。
2.行政诉讼证明范围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
(1)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2)而刑事诉讼证明范围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及其他案情条件;
(3)民事诉讼证明范围是民事争议的所有细节。
3.行政诉讼证明程度应与刑事诉讼证明程度相同,而高于民事诉讼证程度(优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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