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1.在选择起诉离婚的地点时,我国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主要适用地域管辖一般规则,并在特定情况下例外地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即去被告所在地的法院。
2.如果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那么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准。

法院
二、离婚管辖普通规则
1.在普通规则下,如果夫妻双方都离开了住所地超过一年,那么一方起诉离婚时,应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应由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3.如果夫妻双方都被注销了户籍,那么应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4.如果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但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应由该地的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应由原户籍地的法院管辖。
5.如果夫妻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了强制性教育措施,那么应由被告的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6.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超过一年,那么应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的法院管辖。
三、例外情形的管辖原则
在离婚案件管辖的例外情形中,主要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这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被告被注销户籍,而原告未被注销户籍的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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