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1.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
2.鉴定材料的质证。

民法典
4.鉴定前的听证。
5.鉴定材料的补充。
6.鉴定结果的出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过错认定中过失的种类有哪些类型
王律师提醒您,医疗过错认定中过失的种类有:
1.使用药物中医疗过失;
2.错治患者中的医疗过失;
3.输血中医疗过失;
4.错报病情中的医疗过失;
5.擅离职守中的医疗过失;
6.当班失职中的医疗过失;
7.注射缺陷中的医疗过失;
8.手术违章操作中的医疗过失。
三、医疗过错认定的原则
1.医疗水平原则
设定医疗水平原则,是要求参加鉴定的专家应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区、各级医院的客观情况和现时的技术水准。该原则一般又分以下三个细则,即医院等级与专科技术相结合原则、医疗当时水平原则和医疗地域性原则。其涉及的问题是对医院或医务人员履行转医义务的评价。
2.病情紧急性原则
由于病情危重,医师在紧急状态下能够达到的注意程度与一般情形下的注意程度具有本质的区别。病情紧急性原则相对其他原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是鉴定时的首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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