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后,一般应在六个月内判决,该期限从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但是情况特殊的,则法院可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如果法院是按照简易程序来审理的,则要在四十五日内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
1.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
4.行政赔偿争议必须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赔偿诉讼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三、可以。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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