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1.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婚姻
4.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证据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起诉离婚证据材料应当具备的特性
应具备以下特性:
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2.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3.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法院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如果被告不在住所地居住的,则管辖法院是其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如果被告不在中国居住、被监禁等情形下,管辖法院可以是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王律师提醒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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