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都可以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大部分的行政案件都可以先提出行政复议,对于复议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适用法律的原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复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提起条件是怎样的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具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不服时,才可提起诉讼原告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争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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