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1.双方是因同一合同形成的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民法典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1.前提条件不同。对于不安抗辩权而言,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无此要求。
2.依据的原因不同。王律师提醒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依据是他方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虞;而在预期违约中,明示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暗示所依据的理由则不限于财产的减少,还包括债务人经济状况不佳无力履行、商誉不好,实际状况表明有违约之危险。
3.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而预期违约的构成要求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三、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及其法律意义是什么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使得合同一方在得知对方经营状况出现严重问题。预期有明确证据表明他无法履行义务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终止本方合同义务的继续履行,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可见分期不安抗辩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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