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中原告确定被告的方法如下:
1.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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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行为经复议后改变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行政诉讼的原则包括哪些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复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三、行政诉讼中如何进行撤诉
提起行政诉讼撤诉的方式是原告主动撤诉或行政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使起诉人撤诉。具体情形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情形。是否准许撤销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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